>>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还未进入评标就终止评标,是否合法?
作者:q419121026
题目:还未进入评标就终止评标,是否合法?
MAIL:419121026@qq.com
IP地址:220.165.111.*


有一个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项目,3家单位投标,评委在评标开始前发现电脑系统自动检测提示:2家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电脑芯片,相同的电脑编码。评委以此为理由,不再进行评标,就下决议终止评标。造成项目流标。

请教:评委会这样的做法是否过于草率?是否合法?

  发贴时间2019-06-06 15:55:44 
 ** 贴子回复

作者:郭宪
题目: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妥
MAIL:guoxian@sinochem.com
IP地址:210.12.187.*




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因此,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发现投标人存在明显的串通投标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并否决其投标效力,这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的评标义务,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回避或者推诿。
本案例中,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电脑,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视为”属于法律拟制,评标委员会据此应当直接认定这两家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鉴于两家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载明事实和理由。此外,评标委员会还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即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串通投标者的违法行为。






  发贴时间2019-06-18 11:04:47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