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xun14 题目:取消投标人中标候选资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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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问题,按照流程看取消的环节应发生在(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环节,如果本项目只有3家投标人,且3家都通过(一)、(二)、(三)的审查和比较,在第四个环节,如果评委会认定低价不成立,取消该候选人资格,那么依次递补,只能出现2名。此时2名候选人的结果是否成立?是否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相悖。如果是竞谈方式最终报价是否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投标人解释,是否可以取消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递补。但是否与74号令要求至少3个及以上的候选供应商相悖。
理解不到位的,请包涵,请各位释疑。
2016-03-16 11:17:21 |